7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10起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通报案例涉及电动自行车、燃气灶具、儿童用品、农资化肥、汽油柴油、消防器材等重点产品,包括宁东小刀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案、同心县豪远灯饰城销售以假充真家用燃气灶具案、中宁县安嘉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案、吴忠市利通区芭乐兔童装专卖店销售不合格儿童用品案、平罗县凯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案、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永康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案、宁夏贺银油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案、银川市兴庆区匠心隐成消防器材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案等。
被通报的10起案例中,有3例涉及电动自行车产品。其中,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前期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李晓花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750元/辆购进电动自行车3辆,并自行安装蓄电池,以1300元/辆的价格销售其中2辆。违法所得2600元,货值金额3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没款10400元的行政处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前期联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圣宝龙电动车经销部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帽进行监督抽查检验。经检测,该电动自行车安全帽所检项目中耐穿透性能试验项目不符合QL/XCY010-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电动自行车安全帽8个,以25元/个的价格销售1个,库存7个。违法所得10元,货值金额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安全帽7个、罚没款410元的行政处罚。(记者 陶涛)